被冒名后的“犯罪记录”,检察监督还你清白丨办小案 显大爱
“那时我年纪小,随意将身份证借给别人,没想到让自己有了犯罪记录。”向检察官求助的冉女士对此欲哭无泪,好在乐清市检察院的监督履职下,揭开冒名真相,还她清白之身。
2021年上半年,贵州人冉女士在当地报考驾照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她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前科,不能报考。“容留他人吸毒,怎么可能?”从没接触过毒品的冉女士大为震惊。随后,在当地派出所的帮助下,她查询到与其身份信息相同的“冉某某”于2015年12月在浙江省乐清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清市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面对这个结果,冉女士惶惑不已。一直待在老家的她,从来没有去过乐清市,更别说被判刑。思来想去,她回想起自己曾经于2011年将自己身份证出借给亲戚。“那时候我年纪小,亲戚说借身份证用,我就借给对方了。”在与亲属沟通了解后,冉女士怀疑冒用她身份去犯罪的是一名叫田某某的同乡人,而此人也正在乐清市务工。
2022年7月,怀揣着洗刷清白诉求的冉女士向乐清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听取了冉女士的意见,并调取相关案卷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在随后的调查中,田某某也现身承认了自己冒用冉女士身份信息实施犯罪的事情。
因相关证词均指向田某某冒用身份犯罪的事实,遂检察官提取二人的指纹同原案卷宗中的“冉某某”指纹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于同年9月,鉴定田某某的指纹与原案卷中的指纹系同一人。故能够证实田某某于2015年乐清市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冒用冉女士姓名的事实。
同年9月1日,乐清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依法督促纠正冉女士被冒用身份的判决书。同年10月28日,判决书中冉女士的身份信息被纠正为田某某,冉女士终于恢复了清白身份。
2016年以来,乐清市检察院受理无辜群众“被犯罪”刑事申诉案件15件,运用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多种检察监督手段,对相关错误信息进行监督纠正,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冒用他人信息躲避刑罚的行为,还无辜群众以清白之身。
文丨陈晓 郑佩娜 编辑丨郑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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